2008年6月2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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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婚”行为是否涉及现实法律规定的重婚?一方在没有提出离婚的前提下,可否向法院诉请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请看——
丈夫“网婚”妻子索赔如何断案
谢兼明

  借助电脑、电话线,两个相隔万里且素未谋面的人在网上虚拟结婚、同居、生儿育女,这就是时下俗称的“网婚”。这种看似荒唐的游戏随着网络的普及迅速成为一种时尚蔓延开来,从而引发了新的家庭矛盾。这不,王先生就因沉迷 “网婚”,被现实生活中的妻子告上了法庭,以精神损害为由要求给予赔偿。
  法庭上,妻子陈女士坚持认为,由于丈夫沉迷“网婚”,对自己越来越冷漠,使得自己的感情生活大打折扣,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坚决要求赔偿。王先生对“网婚”之事毫不隐瞒,但拒绝支付给妻子任何赔偿。
  经审理后,法院并未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王先生的“网婚”行为虽有不当,但仅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法律目前无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制约和规范。因为,我国确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定的条件和标准的。

  专家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具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除了一方具有上述法定的四项过错外,另一方无过错是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又一必要前提。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其诉讼请求也应予驳回。
  从本案来看,王先生的“网婚”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王先生与她人玩“网婚”,只是建立一种虚拟的婚姻关系,他们并没有到现实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从这点上说,王先生与她人之间并未确立现实的婚姻关系,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通常判断标准之下的“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王先生与她人还称不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此外,妻子陈女士并未提出离婚,只是单独提出要求丈夫王先生给予损害赔偿。很显然,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对方“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这一首要赔偿条件。同时,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实施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之应给予赔偿条件。
  综上,陈女士要求其丈夫王先生给予损害赔偿,虽然其自身没有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过错情形,但因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尽管陈女士要求丈夫王先生给予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终究还是隐瞒不了这样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那就是,“网婚”这个虚拟游戏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与对现实婚姻的破坏作用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如果你还爱家人的话,玩“网婚”当慎行。